經文:民數記35:22∼34
22 倘若人沒有仇恨,忽然將人推倒,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,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24 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26 但誤殺人的,無論什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30 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31 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32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33 這樣,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是污穢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潔淨。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─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』」
22 倘若人沒有仇恨,忽然將人推倒,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,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,以致於死,本來與他無仇,也無意害他。24 會眾就要照典章,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。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26 但誤殺人的,無論什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30 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31 故殺人、犯死罪的,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;他必被治死。32 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。33 這樣,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,因為血是污穢地的;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殺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潔淨。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為我─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。』」
若是無意卻意外令人致死,會眾要依據典章法則進行判斷,救這人脫離報血仇之人的手。歸入逃城,直到大祭司死後,便得蒙赦免歸故里。在這之前,這人若任憑己意出到逃城之外,被報仇者遇見而喪命,取命者就不算為有罪。凡故意致人於死的,因著證人的證詞確立死罪的,不可以收取價金使這人活著,凡意外致死而逃進逃城的,這人在大祭司未死以前,也不可以收取價銀使這人歸回本地。否則,或故意或無意而受害至死之人的血,就要成為神居其中之應許地上的污穢。
在應許地,逃城的設立,因誤殺而受逃城保護的,他的生活動作存留就受限於逃城這個範圍,自行離開逃城的,是將自己的性命交給報血仇之人的手,自尋死路。直到現任的大祭司死了,這人才能得蒙赦免,平平安安的回到原居住地。凡故意殺人的,憑著證人的作證,眾人的判斷,讓加害者以命償命。且或有意或無意之加害人,都不能以金銀來取代本人因過犯所當該受的刑罰。如同人在神面前的價值,絕非多少金銀多少財寶所能對等取代,人與神之間關係的分別為聖,也絕非是有著標價得以買賣交易,討價還價的商品。
任何的己意,己能,己力,在使人喪命之後,就不再有自由,直到大祭司死,才有轉還的餘地。無法以他物來取代性命的嚴厲律法,為以色列人指向生命實在有著無可取代的價值地位。且唯有大祭司的死,能夠讓生命有再次重獲自由的機會。把人的眼目全然帶到對神憐憫拯救的仰望,而不是個人有如何雄厚的背景財富本事可以救自己。律法,總要把人帶到人生的實況~若沒有神的介入,拯救與成全,所剩至終的結局仍不過是死亡。是律法,不但讓人不輕看他人生命使受虧損,也叫人學習倚賴信靠為我們成全律法,並引導我們與神和好,與人和睦,在我們生命中的那位死而又活的大祭司,耶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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