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

被光照耀的生命

神救贖我的靈魂免入深坑,我的生命也必見光。神兩次三次,向人行這一切事,為要從深坑救回人的靈魂,使他被光照耀,與活人一樣。(約伯記33:28-30)這裡的深坑也有陰間,墳墓,死廕之地的意思。如此看來,人落入死廕幽谷絕非神所樂意見到。相反的,神一切的作為不就是要一直讓人知道,神要拯救我們脫離黑暗權勢,死亡威嚇。只是神的作為不是人所能完全測透明白,以致於時常感受不到神的同在保護。當我仍然只感受到黑暗的時刻,我是否依然能夠相信說:我的生命必見光?不要懷疑,神三番兩次就是要我們知道祂是可信的。為什麼需要兩次三次呢?"相信"是在時間的裡面互動所培養出來的一種果實,絕不是不明就裡,單憑著血氣,矇著眼就往下跳的魯莽行動。神要我相信祂,卻不是如推銷員般,非得要我在半堆半就的情況下來相信祂。神用祂的愛來吸引我們來靠近祂。這需要時間,也需要在時間裡產生。我把"相信"稱為是一種與神的生命連結,分享著神的性情的一種生活關係。當神與我同在,被祂的榮光所照耀,我便與活人一樣。我本來就是活的,怎麼又與活人一樣呢?我活著,若不是在神的恩典與生命裡活著,那還不算是真正活著,因為這些賴以活著的肉身與外表,這些都要毀壞死去。唯有靠著神活著,且為著神的緣故活著,我便算是真正活著,如同聖經上所說:如今活著的不再是我,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。如此的生命如明光照耀,不但自己被光照,同時也照亮了別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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