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1:1∼11
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。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倘或奴僕明說: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。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
關於奴僕與婢女,縱然是被買賣而來,也不可把他們當成物品般的任意損毀濫用丟棄,苦待惡待虐待,仍因著同為神的受造的人,同有神的形象而心存對神的敬畏合宜的對待,以買希伯來人作奴隸為例,時候到了,仍要把自由還給他。以被賣作婢女為例,時機足了,仍當有適當的歸屬給她。以色列人在曠野,神除了嚴嚴的吩咐他們,不可有別的神之外,也預備他們的心,或現在或將來,彼此如何有正確且合宜的相待,不因社會地位階層條件的不同,而藐視輕忽貶低,最基本的,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。
當我們有較好的社經地位時,會看不起有別於我們,那毫無身份地位可言的弱勢之群嗎?當我們確實沒有什麼可以拿到抬面上的亮點時,我們會因此輕看輕忽輕視自己身而為人的寶貴嗎?真實認識神的人,也會把自己和別人當成人來看待對待吧!但人墮落的罪性,敗壞與貪婪,藉著爭競嫉妒和殺戮,以己為重,以我為尊的扭曲,仍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盤據在人之人之間,偷竊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,也毀壞了人對神當有的相信。如今,雖早已沒有奴僕婢女買賣的問題,但為了眼前當下的好處或享樂,如與魔鬼交易般,讓自己陷入泥沼不得自由的試探引誘,仍沒有放棄機會要在神的面前絆倒我們。因此,合宜的看待自己和別人,不自以為義,不給魔鬼留地步,是律例典章規範要帶我們去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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