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1:12∼27
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,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人若彼此爭鬥,若有別害,就要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或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眼或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無論身份地位貴賤與否,人的生命是神所造,人的氣息是神所賜。殺人的,是對神所造所賜的藐視,傷人的,是對神所掌所管的輕忽。殺人與傷人的,有究責與刑罰。被殺與被傷的,有公義與伸冤。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的正義伸張,除了把人帶回消極的,自我行為的克制約束之外,也把人帶到積極的,對神的敬畏與敬愛。若行或說在人的身上如同行或說在神的身上時,對於所作所行,怎會多憑衝動與血氣,怎能不三思且謹慎。當然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在人世間,激起的,除了是更多,更深且沒完沒了的冤冤相報之外,也向人啟示要成全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律法的那一位,要來到且已來到我們當中。
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律法的施行,雖能嚇止克制人的外在行為,卻無法讓人有真正的和諧與平靜。除非那一把尺的標準是在神那裏而非自己的手上。唯有如此,我們才能在人與人之間的律例典章裡面,觸及到其中的核心精髓~人擔不起的罪,神為我們背,人付不起的債,神為我們擔,我們都如羊迷失在罪性與罪行裡,面對人的罪,我們所能的不過是以罪還罪,以罪報罪,以罪償罪罷了。不義之人在不義之行裡面,怎會有真義可言呢!以色列民遵行神的律法同時,也必須相信賜律法給他們的神,在律法中,為他們的成全。一樣,當我們樂意按著神的話語去行的同時,我們也必須相信賜給我們話語的那一位神,在吩咐中對我們的成全。叫我們倚靠的,不是自己的義與行,而是神對我們的愛和憐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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