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1:28∼36
牛若觸死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裏頭,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
神造人並賦予人管理所擁有的。牛有養牛的主人,井有挖井的主人。若牛突然性情大發觸死了人,牛要死,但責不及主人,若主人明知所養的牛有觸死人的情況,卻不加以防範。主人則難辭其咎。挖井的主人也是,需要注意卻沒有注意,造成他人牲畜的死傷,也需賠償。因故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賠償必須,對外族人而言也非陌生吧!也許賠償方式比例等等會有些許不同,但賠償規則,是人與人之間的通則。但不同的是,對以色列眾民而言,賠償不只是賠償。追溯其源頭,仍是要人認識,明白,遵行並恢復人受造時,與神與人與物與大地本有的關係。
因此,若我們是那牛主或井主時,責任之一便是應當管理並為不造成他人損害而注意,而非置之不理。若我們是那因著他人的牛或井的緣故受損傷,也能夠知道如何合宜的被對待,但非獅子大開口。但真能夠如此勇於負責或不額外多要背後的動力,仍是源自於對神的認識與信靠,否則,更多的可能,只會是能不負責就不負責,能多要就不要少討。以己為中心和以神為中心的賠償觀,態度方法與結果,也將完全不同。若我們真知道且相信,神是致終的審冤與申冤的主宰,我們便能夠倚靠主,不會逃避當負的,我們也會渴望倚賴主,不會膨脹自己的損害而需索無度。主啊,願我們因著祢為我們的背負而學會承擔祢所託付我們的,也因著祢為對我們的拯救而學會信靠祢在我們生命中的同在同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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